《建筑时报》头版报道集团股份公司董事局主席杜波专访
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举行,来自全国各地的2987名人大代表齐聚北京共商国是。这其中也有来自建筑行业的代表,他们在会议上探讨哪些焦点热点问题,向人大提交哪些议案?本报采访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、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董事局主席杜波。
杜波告诉记者,围绕建筑企业最关心的问题,他为本次大会准备了七则提案,围绕其中一些重点提案的内容,本报对杜波进行了采访。
外派劳务劳动关系管理要有具体办法
记者:据了解,在杜总今年的人大提案中,有涉及到对外工程承包方面的内容。
杜波:是的,我提的是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领域外派劳务人员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的,希望这方面能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,更好地支持企业“走出去”。
记者:截至2009年1月底,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63万人,其中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所占比重最大。
杜波:但随着新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深入贯彻实施,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如何科学合理确定与外派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,解决企业实施“走出去”战略中存在的困难,逐步成为一个现实问题。
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有关规定,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工程项下的劳务人员与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,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其交纳五险一金。如果以境外收入为标准为其交纳五险一金,成本很大(企业负担境外工资的33%,个人需负担11%),企业难以承受,个人收入缩水。同时,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多数国家(如阿尔及利亚、利比亚、新加坡等)普遍实行按用工地确认劳动关系,企业在执行国内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同时,还需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,交纳双重劳动保险,企业负担巨大,严重影响对外承包业务的健康发展。
外派劳务人员通常期限为两年,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有关规定,外派劳务人员合同期满后,如果企业原因不再与其续签合同,需按合同期长短作出期满补偿,而外派劳务人员若要提前结束合同,只需提前30天通知企业,即可无障碍解除合同,这些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,而且使外派劳务人员在执行外派合同时具有随意性,加大了企业风险。此外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倘若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作需要与外派企业签订过两次以上外派合同,则就会被认可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员,这势必增加了企业用工负担,而因此限制劳务人员出国次数,则对企业和个人都不利。
再有,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外派劳务人员工资须按月发放,但对部分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,只有在人员离境时才能申请将其工资收入办理换汇和汇出手续,若企业以美元、欧元等按月发放工资,存在极大难度。
记者:针对这些问题,杜总在提案中有怎样的建议?
杜波:建议在国家相关法律框架下,进一步制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特定劳动关系管理办法。对上述不利于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事业发展的情况,如外派人员五险一金缴纳、期满经济补偿、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,规定合理的外派人员工资发放期限,避免双重保险等不合理情况出现。
防止建筑行业恶意讨薪
记者:据了解,在杜总的提案中也有建筑行业农民工在维权方面的内容。
杜波:是的。农民工正当维权无可厚非,但也存在一些恶意讨薪的现象。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:一是利用“工人讨薪”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。一些工程分包商为讨要工程款,故意煽动和组织民工集体讨薪,有些甚至花钱请农民工上阵。二是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,经常利用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恶意讨薪。
这些恶意讨薪现象日益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,不仅无益民工权益的保护,而且易于引发群体性事件。
记者:杜总对防止恶意讨薪有什么具体的分析?
杜波:首先要分析原因,然后对症下药。
恶意讨薪主要原因:对讨薪管理主体不明确;讨薪纠纷处理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;缺乏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凭据的统一规定。
我的建议主要是三个方面:建立建筑行业恶意讨薪管理办法,规范管理,对遏制恶意讨薪行为有法可依。
对恶意讨薪行为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。建议农民工薪酬纠纷由建设主管单位主责,公安机关配合管理,建立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,坚决清理有违规记录的不法分子。
对讨薪纠纷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。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、讨薪合法凭据、施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管理记录,以及建设和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等。
新闻链接:http://www.jzsbs.com/html/25940107.htm